員工過勞死 雇主應課刑責

莆田客 |20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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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統計,今年一到四月有二十件過勞案件,其中九人是過勞死。過勞被視為是一種職災,和風災、水災一樣會造成傷亡。過勞其實也是一種人禍,因為雇主處理不當,造成勞工傷亡。

一位遊覽車駕駛,死亡前一個月加班時數達九十四小時,勞委會認定是過勞死。勞委會說,參考日本的做法,九十九年底放寬過勞職業病認定。不問個人病史,只要病發前的前一日有過度且長時間工作,或前一個月加班時數超過三十七小時,原則上就認定是過勞引發的職業病。

勞雇雙方本應福禍與共,勞方努力工作,資方才能賺錢,資方賺錢,才能照雇勞方,給好待遇,好福利。但有些雇主卻有自私想法,一味想剝削勞方,出一元最好回收十元,減低成本,讓勞方一人當兩人用,工作沒日沒夜,試想一個月加班九十四小時,誰能受得了?

好雇主應視員工如家人,關懷備至,好好相待,怎忍心讓員工日以繼夜、勞動不休?再強壯的身體也受不了如此折磨。

一個會讓員工過勞、甚至過勞死的雇主絕對不是好老闆,不但主管單位要追究行政責任,更應讓雇主負起業務過失致死的刑責,不能僅賠錢了事。

莆田客(台北市/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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