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社記者觀閎綜合外電報導】「當舖」在中外古今皆有,在中國它產生於南北朝時期,而且是佛教為照顧貧者的需要所興起的福利事業;基督教的《聖經》最早記載典當行為,則出現在《舊約全書》中;由於猶太人時興典當,使歐洲成為世界典當業發祥地之一。
根據《南史‧甄法崇傳》載:宋(四二○至四七九年)江陵令甄法崇孫甄彬,曾「嘗以一束塋就州長沙寺質錢,後贖塋還,於塋中得五兩金,以手巾裹之。彬得,送還寺庫。」
此處提到的寺庫,可能是寺院經營的專門當鋪,也可能是寺院普通倉庫兼營典當。
《南齊書》記載:「淵薨,澄以錢萬一千,就招提寺贖太祖所賜淵白韶坐褥……」佛寺兼營典當或經營專門的典當機構,在中國起源於南朝齊,距今有一千五百年歷史。
名歷史學家范文瀾也曾說:「後世典當業,從南朝佛寺開始。」隨著南朝佛寺典當經營活動的興起和普及,專門從事以物押借貸款的典當業逐漸形成。不過,南北朝時期的典當業處於萌芽階段,直到唐代,典當業才成為蓬勃發展的古代金融業。
佛教過去開辦類似今日當舖、磨房的設施,只向百姓收取非常微薄的利息,甚至完全不取分釐,以幫助貧苦人士經濟上的周轉運用,如北魏的僧祇粟、南北朝的寺庫、唐朝三階教的無盡藏院,都是佛教為了便民利國、善用財務。
佛教可說是當舖的開創祖師,只是佛教創設典當的制度,不同於今日一般當舖的放高利貸,以剝削窮人血汗為目的。佛教本著來自十方,用之於十方的精神,把社會的淨財做集中,然後再發揮其整體的力量,回饋於社會。所以今日的佛教徒,只要是合於正業、正命的淨財,應是多多益善;只要能對國家民生、社會大眾、經濟利益、幸福快樂的生活有所增益的事業,諸如農場、工廠、公司、銀行等,佛教徒都應該去做,這就叫普濟群生。
基督教《聖經》最早記載典當行為出現在《舊約全書》:「你即或拿鄰居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前歸還他。」這是指早於西元前四世紀的事,但不確定是私人之間,或是當舖與當戶之間進行的質押放款。
外國當舖的出現,一般認為在歐洲中世紀時期。十至十一世紀,流亡歐洲的許多猶太人以此行業營生。史載:「西歐各地的猶太人,都變成典當業者,以物品質押為條件放款取息。這禁令只對基督徒有效。猶太人因為這種自由而獲利,並濫用這種自由。」
由於猶太人時興典當,使典當業日益發展,並使歐洲成為世界典當業的發祥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