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三十多天,新聞不計,四家綜合報紙發表《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評論文十九篇。《中國時報》與《聯合報》反對立法,含不署名評論四篇及七篇外稿;《蘋果日報》與《自由時報》贊成,九位作者發表八篇。
本文不做壁上觀,意見如後。
反對立法的一大理由是台灣傳媒並未集中,只有規模太小的問題。是嗎?前引四家報紙發行全國,未見地方報競爭,設定輿論的能力高於英美日韓及香港。我們的電視頻道是多,登記在案兩百有餘,各戶能看一百之譜。相比於南韓直播衛星藍天生活(SkyLife)超過一百五十個頻道、英國BSkyB破千,美國DirecTV編列的頻道號碼逼近一萬,台灣頻道總量不算特多。去年台灣排名前二十位的頻道總收視率是六點七二,占所有頻道收視十一點七五的百分之五十七點二,大略分屬五個頻道家族,低於TVB(占有香港六、七成收視分額),但相較於歐美日,其實相去無幾。
顯然,報紙與電視的集中度不亞於他國。既然現在已稱可觀,那麼未來難道不會因為資本的兼併,致使趨向更為壟斷嗎?與其屆時臨渴掘井,現在就畫好紅線,未雨綢繆好整以暇,更有道理。
台灣電視的問題不在頻道太多,不是收視分額不夠集中,究竟我們的電視問題在哪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必須提出看法,文化部更得加油。無論通過衛星、有線、無線或電信隨選視訊平台;不論是在客廳看電視,或在其他地方經由(平版)電腦或手機收看,電視難道不是文化、不是重要的文化經濟嗎?NCC有棒子,雖可種植蘿蔔(如創設影音圖文匯流基金),但不能食用蘿蔔(支持或創設特定傳媒文化內容,依現制,這是文化部職掌)。如果NCC不修組織法,延伸職掌進入支用蘿蔔的範疇,就得請行政院基於文化行政一體,責成文化部與NCC通力合作,為探詢台灣電視的問題,共同診斷與提出解方。
《媒多法》的第二十八與二十九條規定,若新聞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相關報導有錯誤,或損害其權益,可以請求傳媒為特定作為,傳媒若自認沒有錯誤也未曾損害權益,必須在二十日內答覆請求人。有些評論稱,這會侵犯傳播自由。是嗎?一方面,有權有勢的人或組織(含政府)可能濫用條文,刻意提出請求,以致增加傳媒營運成本,從而侵犯新聞自由;另一方面,兩條文再度提醒傳媒權責相課,因此若說這些要求可以增進專業表現,尚稱合理。究竟何者更有道理,是可爭議與釐清,逕自定位為侵犯自由,不免昧於情理。
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與傳播學生鬥陣,日前聯合提出萬言書,扼要分析NCC等四個單位的《媒多法》版本(http://www.mediawatch.org.tw/sites/default/files/com-idea_0.pdf),發現除楊麗環等立委不設紅線,形同沒有立法,另三版本的防制壟斷的效果,大同小異,NCC版還可能略嚴一籌。本周立法院臨時會將該法列入第三十六案,若不及通過,社運聯盟或許應該「以進為進」,就無法達成協議的條文,甚至所有條文,全以NCC版為準:社運界假使都支持行政院版了,立法院難道真有正當性響應部分業界的要求,不予立法嗎?若立了法,《媒多法》的後半,也就是有關如何促進傳媒內容的多元製作及流通的議題,就須、就有機會踵繼登場,這便是創制《媒多法》的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