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嘉涵現已二十歲與父母同住,二十年來父親常無故對嘉涵和媽媽施以肢體及精神暴力,兩人多次驗傷。約半個月前,嘉涵和媽媽逃離家中,在外租屋居住,並趁父親外出時,返家拿取衣物,卻看到父親在外貼紙條表示如擅自入內,將會提告。嘉涵想知道她們是否可以自由進出家中?
郭怡青律師詳解:
這要看父親居住的房屋是用誰的名義購買。如果原本是以母親或嘉涵的名義購買,父親當然沒有如此貼紙條的權利;但如果房子是登記在父親名下,父親確實有權利不讓他不歡迎的人,進入自己所有的不動產內。只是嘉涵和媽媽,一個是父親的孩子,一個是父親的配偶,基於和所有權人的身分關係,除非父親去聲請保護令獲准,因保護令上記載「家暴加害人應遠離被害人住所地」,除了這種情形之外,嘉涵和母親本來就有進入房屋的權利,因此,縱使父親以所有權人的身分如此威脅嘉涵和母親,也很難成立。
如果嘉涵和母親已聲請保護令,可以請求社工或警察陪同進入屋內,避免遭遇父親時,雙方又發生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