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收出養 擬訂罰責

 |201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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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內政部去年修正「兒少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收出養須委託經政府許可的十個兒少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代為辦理,但仍有四十六位家長私下收養,內政部將研議修法納入罰則。

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表示,去年修法前,民眾想收養孩子,會透過醫院、朋友介紹欲出養孩子的家長,只要雙方私下達成協議,經法院認可即完成收養,但容易因此發生販賣私嬰、孩子被收養父母中止收養等情況。

張秀鴛說,為減少孩子被中止收養創傷,修法規定法院在認可收養前,收養人須接受親職教育準備課程三十小時,接受精神鑑定和藥癮檢測等。

新法實施後,內政部統計發現,有二百七十三位兒童透過收出養媒合到收養家庭,七成三年齡未滿三歲;但仍有四十六位家長私下收養,內政部近期將密集邀相關單位研議,討論是否要修法納入罰則。張秀鴛說,處罰金額可能朝收出養費用(十五萬元)的一半來討論。

內政部也歸納出養原因,主要是經濟狀況不佳,其次是家庭無法提供照顧和單親扶養困難;收養原因主要為生育困難、喜歡孩子並願意照顧有需要的孩子。而政府許可的十個兒少機構中,台中某財團法人基因會被查到變相販嬰,已被暫停收出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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