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清償卡債 應索取清償證明

 |200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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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銀行將不良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債務人清償欠款,應向資產管理公司索取清償證明;此外,債務人要求資產管理公司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註記「債務已清償」,否則聯徵中心資料庫的欠款紀錄仍是「逾期未繳、強制停卡」,日後再向銀行借錢或申請信用卡,可能碰壁。

「債務已清償」註記在聯徵中心的留存期限從最短的六個月到三年、五年、七年,甚至長達十年之久,稱為信用紀錄揭露期,提供金融機構放款授信重要參考依據;原本信用卡的信用紀錄揭露期原本為三年,但從今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大幅縮短為六個月,希望鼓勵信用卡債務人盡速還款,早日成為清白之身。

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的信用卡債務人信用紀錄揭露期,現在也比照銀行相同標準;換句話說,銀行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的信用卡案件,當債務人將卡債全部清償或協議清償之後,債務人在聯徵中心的不良信用紀錄揭露期同樣縮短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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