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建因債務人未還錢,九十六年時經法院判決債務人須每月償還六千元,約付了十個月即不再支付,阿建九十七年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竟發現債務人將原名下公司負責人及財產更換為女婿,脫產後即不再支付六千元,阿建想知道他該怎辦?
袁秀慧律師詳解:
在我國刑法規定中,有一條毀損債權罪的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是只要債權人已取得強制執行的名義,在強制執行程序未終結前的這段時間都算。
本案例中,阿建在債務人尚未還錢時,就已經向法院取得判決,法院的確定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因此,如果債務人有意使阿建的債權無法受到完全清償,則阿建可以向法院檢察署提出毀損債權的告訴;而且當刑事告訴起訴後,阿建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要求對方就毀損債權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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