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假分期真貸款 公平會提規範

 |200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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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假分期,真貸款」的消費糾紛案件日增,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昨天發布警示,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貸款申請書上標明「消費性貸款契約」等字眼。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在購買高單價商品時,要注意簽的單據到底是分期付款單,還是貸款單。

金融機構委託代銷公司推廣貸款業務已成趨勢,但是由於契約不明,部分代銷公司與特約商店合作時,常以「貸款申請書」代替「分期申請書」,造成進行分期付款交易的消費者須額外支付貸款利息,而引起消費糾紛。

公平會指出,「貸款」與「分期」的差別,在於前者有利息問題,後者沒有;剛出爐的「金融機構委外行銷消費性商品貸款業務之行業警示」,就是要規範這種混淆情況。

這項警示重點包括,金融機構、代銷公司須在貸款單據上標明「消費性貸款契約」或「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不能使用「分期付款契約書」或「分期申請表」等用語,也要用比較大、比較粗的字體標示金融機構名稱和違約處理等重要資訊。

另外,貸款申請書必須與其他文件分開陳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淆;金融機構、代銷公司須落實客戶身分、親筆簽名的核對工作。

公平會表示,金融機構應在十一月三十日前修正相關行銷行為,如違反規定,將視個案予以處分,最高可處二千五百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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