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的比率已達八成,內政部昨天宣布,針對旅居國外國人、未在戶籍地工作及監所收容人等,未換證民眾的特殊需求,訂定完善配套措施。內政部表示,旅居海外國人使用護照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應在回國後再申請換領新證。
依原規定,國人在國外委託親友在國內辦理各種事務,應提出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的授權書或委任書辦理。不過明年一月起,舊式身分證停止使用後,相關規定將配合調整辦理。也就是說,各機關已配合訂定查驗護照、戶籍謄本、授權書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等相關配套作法,不須提出委任人的身分證。因此旅居國外國人委託親友在國內領取退休俸、津貼及申辦金融、電信及其他交易等,不會發生困擾。
內政部指出,在矯正機關收容的人士,應在出矯正機關後才換領新證,但如因特殊情形,人雖在矯正機關內而需用身分證時,得出具經矯正機關證明的委託書,由當地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收容人換證事宜。
內政部說,為解決現住地與戶籍地距離遙遠的國人換證問題,戶政機關已推出跨越戶政事務所的行政協助,民眾不須為換證來回奔波,但仍應親自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