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為NCC)提出「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重點包括:禁止收視率超過百分之十五之日報、周刊與廣電新聞媒體整合,旨在避免單一媒體集團力量過鉅,因而影響言論意見市場的多元性。這個理由乍聽之下言之有理,這年頭只要能防止媒體壟斷,誰曰不宜?然而,在草案公平正義的表象之下卻包藏著一定程度的矛盾、謬誤以及不可行與不正當性,尤其是此一反壟斷的政策一旦落實,台灣媒體產業的發展前景將更為黯淡,甚至影視產品的內涵亦將更趨低下,已可預見,絕非全民之福。
回顧台灣媒體發展進程。一九四九年政府來台,為因應當時內外局勢,宣布戒嚴,此後大眾傳媒即掌控在黨、政、軍手中,直至一九八七年解除戒嚴之後當即解除報禁,一度造成平面媒體百家爭鳴;又於一九九三年開放廣播頻率和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至此天空正式開放,台灣影音媒體生態丕變,特別是有線電視台數量倍增,躍居主流地位。
言論市場從公權力手中釋放出來固屬可喜,但是落入商賈和投資者手中又令人憂慮會受到商業汙染。無奈的是,台灣媒體市場規模有限,為了開放言論而將媒體私有化固然是時潮所需,但如果政府任憑業者自由競爭,勢將造成過度競爭而犧牲掉整體產業的健全發展。以電視事業為例,當初被黨政軍所控制的無線三台一九九○年代中期就逐漸被邊緣化,可是近二十年來電視的水平除了報導尺度以外,並未見大幅提升,反而由於群起競逐收視率以求存活,導致製作品質低落、色羶腥內容充斥,雖有業者勉強以頻道家族撐起經濟規模以維持營運,仍然只是個小康局面。最可悲的是,一般大眾對電視業之負面觀感已根深柢固,若干清流之士更將媒體喻為現代社會三害之一,使得原以匡正社會、淨化人心為職志的傳播媒體反而變成提供弱智資訊、戕害國家實力的元兇!
究其原因,民營化後的媒體在擔負社會責任的同時,也如同其他企業一樣要自負盈虧,必須步步為營、將本求利,掙取足夠的營收方得以挹注購置先進設備、培訓專業人才、組織菁英團隊、製作優良節目;可惜在市場過度競爭之下,媒體品質不進反退,產業規模愈做愈小。
睽諸台灣電視媒體之病,筆者素來以為,政府主管機關宜從三方面同時著手醫治方能奏效,也就是要把「市場秩序」、「消費者權益」與「產業發展」放在三個等邊等距的點上來公平看待,若是為了某種原因而對任何一點有所偏廢,都將形成障礙,造成惡果。NCC為回應社會的期待而提出反壟斷草案的用心不難理解,不過主政者也必須了解,如果時下的廣電業者無法在經營上落實集團化與多角化的布局,實難以在市場上長期生存,更遑論到國際舞台上嶄露頭角了。再進一步來看,如果產業市場持續萎縮,又將如何讓有志從事新聞、傳播工作的青年學子在走出校門後能充分就業,發揮所長?
身處知識爆發、資訊匯流的時代,主管機關當務之急,絕不是以過於嚴苛的管制措施,限縮產業的生存發展空間,反而應該採取大開大闔的態度,扶植媒體產業向上發展,並融入文化創意的概念以開拓生機,及時跳脫過分依賴廣告市場以求苟存的困境。至於部分影視內容的不堪,當然影響至鉅,政府則應用心籌謀出一套合宜的監管辦法,加以匡正,相信傳播媒體界的經營者和所有的從業人員一旦得以在更為寬裕的市場條件下永續經營、安穩工作,自然而然願意以較高標準施行自律,並接受政府在內容上的監督,也必能順應民意,恪遵市場的規範與滿足消費大眾的需要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