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考績獎金 上限1.2個月

 |20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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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朝野黨團協商達成共識,自民國一○一年度起,國營事業(含官股銀行)有盈餘才可發放績效獎金,但不得超過一點二個月;另外,中央政府所屬各機關一○二年度首長特別費統刪四分之一。

國營事業領取經營績效獎金議題昨天持續引起朝野立委關切,經濟部長施顏祥昨天赴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並備詢。朝野立委點名經濟部國營事業董事長及總經理,一一上台報告含考成及績效獎金的預估可領總額,分別為中油七十四萬多元、七十三萬多元;台電五十九萬元、五十七萬多元;台糖五十六萬元、五十五萬元;台水五十五萬元、五十二萬元;漢翔六十六萬元、六十二萬元。

立委指出,社會普遍認為國營事業年終獎金太高,引發民眾相對被剝奪感。施顏祥表示,這與整個經濟情況有關係,過去績效獎金成立時,有其時空背景,不過現在時空改變,國營事業績效獎金制度應徹底檢討,甚至當整個環境不好時,不發績效獎金都可以考慮,會在二月底前將改進的建議案呈報至行政院。

不過,立法院朝野黨團昨天協商一○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台聯立法院黨團幹事長許忠信不滿國營事業以政策因素拿兩筆獎金,要求優先處理國營事業績效獎金發放標準,並以國營事業虧損嚴重,主張不應發績效獎金。

國民黨團書記長吳育昇說,回應社會改革期待,但考量國營事業經營有績效仍應獎勵,朝野協商決定仍應發績效獎金,自一○一年起績效獎金最多不得超過一點二個月,但台電、中油、台水、及台糖自一百年度起生效。

由於朝野只協商績效獎金部分,加上國營事業考成獎金最多二個月,等於一○一年起國營事業考成與績效獎金加總最多不得超過三點二個月。

不過,朝野對政策性虧損因素是否計入國營事業績效,未達成共識。吳育昇說,這部分以後會再規範,而未來如果景氣好轉,一○一年度後的國營事業績效獎金發放標準,還有再談的空間。

此外,吳育昇表示,回應社會改革期待,馬英九總統、行政院長陳都願減少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朝野協商決定中央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特別費,一○二年度統刪四分之一。

至於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放標準,朝野決定以「照顧弱勢」、「關懷忠良」原則,並擴及因公成殘或死亡的公教人員及遺眷,作為明年發放一○一年度年終慰問金標準。吳育昇說,朝野已有共識,年終慰問金案將不必在立法院院會上演表決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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