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雇主禁問無關工作的隱私

 |201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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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增列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或求職者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的隱私資料,如雇主面試員工時,問到政黨傾向、性向、驗孕報告等問題,可處六萬元至三十萬以下罰鍰。

立委江惠貞說,近來各式詐騙案頻傳,起因常是個人資料外洩,為保障求職者與受雇員工工作權利及個人隱私,提案修法明定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或求職人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的隱私資料。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條文並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思,留置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務或收取保證金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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