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企業寧繳罰金 不願雇身障者

 |200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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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依照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公家機關和私人企業,必須定額進用身障者,否則業者將被「罰錢」。台灣有近九十五萬身障者,失業率卻高達百分之十四,勞委會官員說,由於企業主認為,進用身障者可能會造成麻煩,因此寧願被罰錢,也不願聘用身障者。

依照規定,五十人以上的公家機關須進用百分之二身障者,一百人以上的民間機構則須進用百分之一,行政院日前更修法通過,降低民間企業進用門檻,修正為六十七人;而每少聘一人,企業每月須繳納近一萬六千元「差額補助費」,給身障者就業基金,目前累計收取金額已超過一百七十億元。

另據勞委會統計,截至七月底,九千六百多家依法須聘用身障者的單位中,有一千零七十八家未足額進用,約占總數一成,其中九百八十家是民營企業。

中華視障聯盟副秘書長蔡再相認為,社會對於身障者認知不夠,以致造成誤解;其實身障者只是「生活在異常環境的正常人」,只要克服環境問題,身障者與一般人並無差異。程曦資訊公司總監包正豪說,身障者求職不易,故特別珍惜每一個工作機會,工作穩定性比一般人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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