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期限惹爭議 立委批台電A錢

 |200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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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民眾在繳納電費時,可否注意到「繳費期限」與「代收期限」有何不同?昨天有立委指出,台電電費單「繳費期限」與「代收期限」混淆不清,民眾若不察可能得多付一筆「遲付費」,因此痛批台電A錢。對此,台電允諾會在電費單上做更清楚的註明。

立委李鎮楠與張慶惠昨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稱,依台電公司規定,超過「繳費期限」十四天以內者加收電費百分之三,超過十四天加收電費百分之五,但電費通知單上卻列印了「繳費期限」與「代收期限」,若民眾誤以為代收期限才是應繳納電費的最後期限,就會處罰滯納金。

他們認為,台電刻意誤導民眾,台電自民國八十八年開始委託郵局、農漁會、便利超商代收電費開始,估計已收取民眾逾新台幣五十億元的滯納金。

對此台電表示,原本電費單只有「繳費期限」,若不能在期限內繳費,代收單位不能代收,民眾須親自到台電營業所補繳(仍需繳交遲付費)。因此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起,基於便民考量才增加「代收期限」,讓民眾在代收期限內仍可以到超商、銀行繳費,但下次電費單會多出一筆遲付費。

不過,台電強調,目前電費單上,不論繳費期限或代收期限,都有註記逾費將在下次電費另外加計遲付費用;但既然有立委以及民眾反映,台電會研究處理,讓電費單上的標示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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