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版政黨法 黨產轉讓不成須信託

 |201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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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政黨法》草案,最引人注意的,一是政黨經營或投資的營利事業,應在法律施行後兩年內轉讓,屆期無法轉讓或轉讓條件顯不合理者,應在六個月內交付信託;另一是對政黨黨內選舉賄選祭出刑責。

據了解,原本草案規定政黨投資事業須在兩年內完成信託或轉讓,即透過信託便無須轉讓出售,多名閣員認為不妥。經修正後,政黨經營或投資的營利事業,應於《政黨法》施行後兩年內,將股份與出資轉讓;屆期無法轉讓或轉讓條件顯不合理者,應於六個月內信託給信託業;政黨須努力尋求轉讓的可能,若確定無法轉讓,才能採取信託一途。

政院版可信託的規定,與民進黨版有差距,民進黨版要求行政院下設「政黨財產及調查處理委員會」,若財產被認定是政黨不當取財,須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國民黨發言人殷瑋說,國民黨以合法、合理、公開、公益的原則處理黨產問題,處理黨產的決心從來沒有改變,黨產已悉數交付信託,一切資訊公開透明,可供檢驗,也均向主管機關申報。

政院版草案規定,政黨不得購置不動產,但供辦公使用的處所不在此限。

為消弭賄選,草案也規定,政黨辦理縣市級以上的黨內選舉,賄選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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