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團體看法--男女待遇 不得以產假造成差別

陳瑞娟 |200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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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瑞娟台北報導】歐洲正義法庭的這項引起爭議的判決,台灣女人連線祕書長蔡苑芬表示,這是個「非常性別歧視的判決」。她認為,育嬰生產關乎國家競爭力,不是私領域的問題,以產假、育嬰假為由,降低薪資,只會讓少子化的問題更加嚴重。

蔡苑芬說,全球都面臨少子化問題,過去社會把生產認為是私領域問題,但生育率的降低,已經嚴重影響國家人口結構甚至未來競爭力,不應再將此視為私人問題,應是國家大事,若一味將生育、養育工作推到女性身上,絕對無法提升生育意願。

在台灣,雖然兩性工作平等相關法律規定,資方不得以育嬰假、產假等為由,而給予男女薪資或升遷的不同待遇,據統計,長期以來台灣相同工作中,女性薪資大約只是男性七到八成,不過多數台灣女性不敢向資方爭取,工會組織有沒有足夠的力量協助爭取,造成惡性循環。

其實仍有少數國家對此問題提出了解套辦法,以瑞典為例,政府規定父親先請了育嬰假,母親才可以請,且成一定比例,讓「育嬰假不等於女性」。另外,也有人鼓吹給予育嬰補貼,或是彈性工時,讓父母在育嬰期間,兼顧照顧小孩與工作,也不會有銜接問題。蔡苑芬表示,只要有心於男女平權,可以變通的方法很多,生育養育的工作男女皆有義務,政府應給予較多元的選擇方式,打破這樣的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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