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媒體報導,醫師不慎錯開降血糖藥,藥師未察依處方箋調劑,導致患者服藥後低血糖,陷入昏迷。台中地檢署昨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將醫師及藥師起訴,令人遺憾。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姑且不論罪責、人力配置適當與否,處方箋上是否載明中文診斷疾病名稱、足夠的確診訊息,十分重要。
歷年醫院評鑑基準,對於諸如抗癌藥劑、降血糖針劑、抗凝血劑、毛地黃、氯化鉀及肌肉鬆弛劑針劑等,一旦誤用很可能會「遺憾終身」的「高警訊藥物」,早已經要求醫院應訂管理機制,與其他常備藥品區隔存放,並明顯標示,且在處方或藥袋上有特殊標記以供辨識。
但是,檢視上述高警訊藥品的源頭,就是「包裝」,絕大多數卻沒有印製「特殊標記」,即便少數藥品品項有標記,亦各自表述,造成醫院管理上的困擾。因此,為提升病人用藥安全,強化醫療人員謹慎用藥認知,製藥廠於生產高警訊藥品時,「包裝」上需要加印統一識別標記,以達「示警」之效,避免無心之過再次釀成悲劇。
此外,醫院若能依據疾病診斷設限,像是讓沒有罹患糖尿病的患者,無法開立降血糖藥物;藥師於發藥時能夠針對「高警訊藥物」主動提供用藥指導,或問一句「吃過降血糖的藥嗎?」在與患者互動中,即可察覺醫師所開立藥物是否合適?亦可收防微杜漸之功。
毛志民(高雄市/總藥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