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百年筆陣-- 研究文化創意 已經變成產業

馮建三 |201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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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筆人:馮建三

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政策」,如果沒有翻修,注定賠了夫人又折兵,既不能彰顯文化,也無助於經濟成長。

這不是說文化不可親,創意不讓人愛。相反,正是因為文化人人有,創意人人重,「文化創意」這個二詞連用的語彙,才得以在十年多前雀屏中選,成為心懷本土的文化工作者的修辭武器,用來爭取更多公務預算的投入。

傳統的意象認為,文化與商業無關,或者,緩和一點說,文化不一定需要與商業有關,文化是在「運用、消費、耗用」而不必然能夠「生產」相應的、對等的經濟價值。既然如此,給予文化補助是為了文化本身的價值,是為了文化而文化。補助之後,必然能夠產生人生的參與、表述、美學、祥和、啟發、滌淨心靈、宣洩躁鬱……等等價值,至於促進了這些價值之後,是不是會讓人們更為健康更有活力,從而嘉惠生產活動,使經濟事務通暢進行,對於關注文化的人來說,願樂觀其成,卻不是探討的主題。

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剛好倒了過來。文創值得補助的原因,首先不在文化、也不在創意本身,文化是否具有豐富人生、品味人生的況味,或是重複反覆、重鹹重辣,在所不問,重點在於,文化必須是很好的工具,要有兩種工具價值。一種間接,指文化現象、活動與服務,可以活絡經濟活動,提高生產效能。另一種工具價值更直接,指文化服務或產品本身,會是很多人願意直接、逐次付費使用的商品,因此具有產業化的潛能。簡言之,投資文化會有賺錢的潛能;這個思維鮮活又具體地展現在「文化是好生意」六字箴言上。

前年元月施行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列有十五項文創產業,全部都可以產業化,都能賺錢嗎?如果有些一定可以,有些不一定可以,為什麼放在相同的法律架構下呢?「文化」真的是好生意嗎?或有爭論。不過,毫無爭議的是,「研究文化與創意」確實是好生意,「研究」文創,業已是「產值」龐大的產業。

根據「國家實驗研究院」彙整的資料,行政院各機關(經濟部與國科會占了將近百分之九十三)的文創研究經費,在二○○四年是二十七點七億,有四百七十二案。其後,金額略減,但最少也超過十五億,到了二○一○年,研究案首次破千(一千零一十六),經費達二十六億八百零八萬。「文化資產應用與及展演設施」產值在二○一○年是十七點六億,「視覺傳達設計」十六點三億,「設計品牌時尚」則有一點八七億。此外,文創產值季軍的電視業(一千零九十八億),其最大規模的頻道,前年收入仍低於十五億(民視),另三家無線台之外,所有衛星頻道都少於十億。

文創研究經費用於所有產業,對比個別產業或公司,或有比較基準不同的偏失。不過,《文創法》並無「環境整備」項目,但二○一○年的研究金額六點六億,高居第一。這不免讓人懷疑政府有錢要用,再找名目,先射箭後畫靶,焉能不中?畢竟,文創的環境整備說法,早在二○○二或二○○三年就已出現。如果這是誤會,那麼,流行(時尚)設計業營業額是一點八七億,政府提供的研究經費是六千六百五十五萬,研發值與產值比例是百分之三十五點六,而我國研發經費占國民生產毛額比值,僅有百分之二點三,二者相去十六倍。內容軟體產值高達一千六百七十三億,來自政府的研發經費,只有區區二百六十八點二萬。產業化的性質相去天壤,政府卻不分青紅皂白,一體列入文創,顯不合適。

文化部日前答覆立委,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基金只列三千萬,但未來每年將另編列三億。對於財政困窘的政府、預算不足的文化部,這個數字真是大手筆,理當從中勻撥部分,研究怎麼拆解文創產業的意識形態,補救其負面效應,首先就是研擬辦法,糾正很多文創無法是產業,但其研究變成了產業的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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