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華案行賄多達64人 賴昌星走私行賄 判無期徒刑

 |201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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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因遠華案轟動一時的「世紀走私犯」賴昌星,昨天上午在中國大陸廈門市中級法庭以走私等罪名,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廈門市中級法院認定,遠華集團董事長賴昌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一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兩百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昌星的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分析人士指出,賴昌星被判處無期徒刑,與外界預期一致,符合他從加拿大遣返中國前,中國與加拿大達成的「免死」協議。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經審理查明,賴昌星一九九一年透過在香港、廈門等地設立公司、建立據點、網羅人員等,形成走私犯罪集團。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至一九九九年五月,賴昌星犯罪集團採取偽報品名、假再出口、闖關等手段,走私香菸、汽車、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紡織原料及其他普通貨物,案值共計人民幣兩百七十三億九千五百萬元(約台幣一千兩百八十二億元),逃避應繳稅額人民幣一百三十九億九千九百萬元。為便於走私活動和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賴昌星在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九年間,直接經手或指使犯罪集團成員先後向六十四名國家工作人員賄送錢款、房產、汽車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三千九百一十二萬八千九百元。堪稱中共建政以來最大經濟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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