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大陸刑事訴訟法修訂,但仍不准律師於當事人接受偵訊時在場協助,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勝昨天對此並未說明,僅表示新法規定律師權益若受侵犯,「有權申訴和控告」。
大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昨天舉行第二次會議,審議大陸社會關注已久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一名香港記者詢問,大陸法律工作者關心,新修訂的、被認為有進步的條款能否落實?擔心執法人員違法行事,或像律師想見當事人卻見不著,如何申訴?而大陸律師還希望當事人受偵訊有在場權,而非事後才見得到當事人,但此次修法並未開放,原因為何?
郎勝指出,像是當事人因案被監視居住,新條文規定執法單位要「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也明訂律師可以向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防止執行過程中違法。
他說,新條文規定,律師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若遭執法機關違反法律規定阻撓律師行使權利,律師「有權申訴和控告」,以「保障律師能夠順利履行職責」。
至於新條文為何未開放律師在當事人接受偵訊時在場,郎勝並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