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兩性工作平等法」上路至今已四年餘,不少雇主在徵才時仍存在性別考量,例如在廣告上加上「限女性」、「限男性」,抑或男性、女性尤佳等字眼,部分縣市勞工局決定一改以往勸導的態度,對此現象開罰。求才分性別,究竟是限制還是歧視,須待釐清,才能建造更完善的就業環境。
高雄縣勞工局本月首次針對事業單位涉及性別歧視招募廣告內容開罰,將二十六家事業單位提交「就業歧視暨兩性平等委員會」裁處,各處一萬到十萬元罰鍰,其他縣市勞工局也決定跟進,取消四年宣導期,對招募人才限定性別的雇主開罰。
禁止性別歧視是兩性工作平等法立法的目的之一,但雇主聘人本身就是希望尋找適合企業的人才,在法與理之間,存在模糊地帶,成為法令推行的障礙之一。例如病患有男女之分,誠徵看護時就可能有性別之分,面對這種狀況,勞工局大多以個案、採不罰方向處理,但仍會造成雇主質疑,覺得「為什麼徵看護可以限定性別,我徵化妝品銷售員就不可以要求只限女性」?
政府:
開罰不利民眾求職
行政院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藍福良指出,儘管有法令依循,但各地勞工局卻是勸導居多,開罰者少,就是因為企業主的認知不同,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已經觸法,再加上如果強制開罰,恐引發企業主反彈,屆時也不利民眾求職。
藍福良認為,雖然此法已上路四年多,但要普及於大眾,仍須經一段宣導期,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且有些情事是屬於個人申訴案例,若員工不站出來開口做證,根本很難認定是否遭歧視,除非是像刊登廣告這樣具有明顯的事證,可以裁罰。
他指出,一般雇主刊登具有性別歧視的廣告,多半是依據主觀認定,確實很多工作場合有男女之別,不過經過政府機關介入了解後,雇主多半願意改進,甚至立即撤換廣告。
藍福良認為,雖然有法令,但受限於社會因素,以及考量雇主及民眾接受度,性別歧視的現象目前仍無法根絕,有待改進。
雇主:
性別確是適任關鍵
有一些雇主認為,女生受限於身形、體型,確實不適合包括搬運等粗重工作,因此希望在徵才時,便先進行篩選,這樣一來,也有助於找到適任的人才。
一家餐廳業者表示,他們在徵人時的確有男女限制,如廚房的工作希望由男生負責,因為工作上會遇到比較粗重的事情,像搬東西、倒垃圾等;而服務生方面就比較沒有分別,但也希望五官端正、親切大方、笑容可掬。
某快遞業者也坦承,由於他們的工作內容吃重,不管刮風下雨還是艷陽高照都得「使命必達」,這些事情當然男生來做比較好。
某壽險公司主管傅先生則「有條件」贊成兩性平等工作,他認為,男女兩性工作上應享有同等待遇,不應該有性別歧視,但在某些工作上,例如水泥工、建築工人等行業,女生確實不適合勝任;可是在某些方面,女性特質就非常適合。
他以壽險業務員舉例,女性在某些特質上具有優勢,例如可以降低人的戒心、較具親和力等,現在有許多傑出的業務員反而是女性。
先生表示,雖然在徵才時不限男女,但在部分因素考量下,還是會先錄取女性;他也贊成,薪資的差異應依工作內容而定。
員工:
限定性別是傳統迷思
一位曾在紡織業待過的吳小姐表示,之前她工作的公司,層級很明確,需要縫補、剪線頭等工作都限女性;而需要電熨斗燙再加工處理,就一律是用男性;而雇主也會在面試時明白告知,讓應徵者知難而退。
吳小姐說,外界一般印象都認為女生對針線比較行,但其實不然,很多人連穿個針頭都要花很多時間;但卻有男性員工對這個非常在行,由此可知,「男生適合什麼工作、女生適合什麼工作」的傳統觀念,已經不可行了。
業務員李小姐表示,在體力上,男女確實有別,但女生不見得就會比較差,她相信男生能做的工作,女性也能勝任。
當被問及,若雇主以性別、安全、體力等問題,暗示要員工知難而退時,李小姐回答,她會用其他方法證明自己可以勝任這些工作。
也有民眾認為,在某些職場上,女多於男或男多於女的現象,是「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的產物。
一位從事電腦業工作的黃先生表示,電子或電腦產業沒有限定性別,女性也可以爭取自己的權益,但有不少女性同事因缺乏興趣,或因專業能力不足,而自行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