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銀行貸款完成許多人的夢想,其中卻存在問題。消基會隨機檢視八家銀行借款契約書,發現「土銀」、「台灣中小企銀」及「華南銀」等三家銀行皆要待申請程序完成後,才交付契約書。消基會表示,業者對消費者應享有的審閱權認知不清,消費者有權主張契約書審閱權。
消基會檢視「一銀」、「上海銀行」、「聯邦銀」、「新光銀」及「台銀」等五家業者的貸款契約書,發現借款契約書內藏許多陷阱。以提前清償違約金計算方式而言,消費者若在辦理貸款後,突然有大筆資金可供還款,或想轉貸利率較低的其他銀行,卻發現許多銀行會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對消費者很不利。
消基會副秘書長游開雄指出,利息變更對消費者來說很重要,但大多數銀行利率變動僅在營業所、網站或報紙公告,多數消費者全然不知。消基會建議,銀行應於新利息生效一定期限前,以書面通知消費者。
另外,銀行也常在契約書巧立名目,對於債務人向該銀行或其他銀行借貸事由,即可不經通知或催告,隨時主張全部或一部分到期,並要求借款人清償全部或一部份債務。
游開雄表示,清償違約金一般規定為借款餘額的百分之一,但有些銀行會以原核貸額度計算,非常不合理。
消基會建議,消費者要辦理任何貸款業務時,首要就是索取契約並要求攜回審閱,在確定辦理貸款時,務必詳問相關規定,避免誤簽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