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蕭敏慧台北報導】衛生署日前抽查救護車業務,抽檢十個單位四個有缺失,不合格率達四成。救護車業務缺失包括:救護技術員未隨身攜帶技術員合格證、救護紀錄表內容填列不完整、救護車部分裝備不足、未有定期救護車清潔與消毒紀錄、未於救護車內明顯處張貼收費標準。
衛生署醫事處簡任技正劉明勳說,抽檢的十個單位分別在新北市、台中市及屏東縣;四家醫院、四家民間救護車機構及兩消防局分隊。他說,救護車業務的主管機關是地方縣市政府,因有民眾檢舉收費不實等情事,衛生署無預警抽檢,希望落實管理,提升品質。
比對去年衛生署救護車業務抽檢,儘管抽檢縣市不同,缺失卻是一樣。上述的缺失可大可小,如救護技術員未攜帶合格證,無法證明該員具救護能力;救護紀錄表內容填列不完整,接手的醫院就無法在第一時間掌握病患的狀況,立即展開必要處置;救護車裝備不足方面,萬一上次用完,忘了換新的是氧氣呢?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研發組長朱顯光說,救護車除了要備妥各種硬體設施設備,更重要的是具有緊急救護能力。
他說,上周有民眾投訴,因騎單車摔倒而嚴重骨折,救護車便送到最近的醫院,結果該醫院並無開刀能力,必須再轉送他院,但該救護車即不再載送。醫院則表示,除非送到其另一分院,才可以用醫院的救護車,否則要家屬自行選擇民間救護車轉送其他醫院。由於家屬希望能送到住家附近的醫院治療,並不知道該找哪家救護車才好。另一例是,救護車將病患送到醫院,並未將民眾發病情況及已經做了什麼處置,詳細交接給醫院。結果醫院要重新檢查一次,可能誤了救命時機。
醫改會研發組研究員邱宜君說,救護車應不僅僅是交通工具,隨車的人員應有判斷力儘快將病患送到「對」的醫院,並在到院前進行必要處置,到院後,還要能正確將病況交接給醫院,才能發揮緊急救護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