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 弊案 宋乃午判刑12年

 |200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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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弊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下午宣判。前交通部長林陵三機要秘書宋乃午被依收賄罪判處重刑。另外,林陵三就宋乃午洩漏ETC案顧問標之甄審委員名單的行為,有主觀上犯意聯絡,因此為共同正犯,並函請檢方偵辦。由於此案官、商都有人被判有罪,交通部已決定採取因應措施。

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弊案,台北地檢署三月十七日首波偵結,檢方當時依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宋乃午、蔡錦鴻。台北地院昨天判決,宋乃午被依收賄罪判決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八年;前精業公司協理蔡錦鴻被依行賄罪判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一年。

根據法院判決,林陵三知悉宋乃午在ETC案中所有違背職務的行為,在運輸研究所報告中,林陵三因不便出面,囑由宋乃午擔任與前精業公司協理蔡錦鴻的傳遞窗口,最後完成對遠東聯盟取得甄審有利的研究報告。

判決書中也明列林陵三與宋乃午向蔡錦鴻洩漏ETC案的甄審委員名單,並將台灣鐵路局計軸系統採購案的審標結果告訴蔡錦鴻。宋乃午並收受蔡錦鴻包括旅遊、宴飲簽單、租屋、電器購置、仿畫等賄賂,價值數十萬元。

針對ETC弊案,高公局提出至少三套因應方案,最理想的狀況是「沒有官商不法」,如此ETC案的推動全部照舊;若只是「官員與廠商個人行為」,並不影響甄審公平性的話,只須取消遠通電收當時第一階段甄審資格。最壞的情況是若影響到甄審公平性,全案依法須廢標,高公局將沒收遠通電收資產、退機、退卡,一切回到原點後,再重新啟動甄審機制。

對於判決結果,交通部長蔡堆重申行政院的三個政策方向:持續ETC政策,保障用路人的權益,國庫損失降到最少。蔡堆並表示,未來民眾若基於需要申裝車上機(OBU),交通部會百分之百保障用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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