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遺報酬金 法部擬降為1\10

 |201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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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民法賦予拾獲遺失物品的人可向失主索取最高十分之三的報酬,引起爭議。法務部傾向將報酬金修正為不得超過物品價值的十分之一,並附帶若失主財力不佳,可請求免給予報酬的規定。

現行民法物權編對拾遺報酬請求權,規定拾獲遺失物者可向失主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物品價值的三成,拾獲者在未獲報償前,對遺失物有留置權。當初立法理由在於鼓勵撿到東西的人應把東西歸還失主。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初審民法第八○五條修正案,把「不得超過物品價值的十分之三」刪除,修正為「相當之報酬」,但報酬金到底要改訂多少,仍需交由黨團協商。

法律事務司司長陳維鍊表示,法務部召開會議討論,初步傾向修正為報酬不得超過物品價值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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