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喧騰一時的力霸東森案,前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一審被判十八年有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昨天二審宣判,王家成員仍被判有罪,但刑度均大幅減輕,其中王令麟依違反證交法等七項罪名,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八月,刑度減幅最多。
本案二審被告人數多達一百零四人,其中九十二人被判有罪,一人在審理期間死亡,獲判公訴不受理,其他十一人無罪。王家其他成員,包括被認定參與最深的王令一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王令楣八年徒刑、併科罰金二千萬元;王令台八年;王令僑五年六月、併科罰金一千萬元;王令興二年;王令可一年、緩刑二年,並向公庫支付二百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表示,全案是由滯留海外的王又曾一手主導,王家子女都是聽命行事,且犯後態度良好,一審判處刑責太過嚴苛,因此二審從輕發落;另宣告王令麟遭扣押的十二億多元款項不宜發還。
合議庭並認定王又曾與王令麟父子共同與外資凱雷集團犯下背信罪,犧牲亞太公司利益,讓凱雷搶下東森媒體公司經營權,將凱雷負責人唐子明列為背信共犯,函送檢方另行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