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前總統陳水扁遭控利用金控併購向企業索賄及扁家洗錢案,一審所有被告都被判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昨天二審宣判大逆轉,認定總統在金控併購具實質影響力,陳水扁改以貪汙罪判刑十八年,妻子吳淑珍被判刑十一年;合議庭痛批總統官邸有如金融交易中心。全案可上訴。
除判刑外,陳水扁併科罰金一億八千萬元、褫奪公權九年;吳淑珍併科罰金一億二百萬元,褫奪公權八年;其子陳致中、黃睿靚夫婦依洗錢罪分別判決一年、六月徒刑,併科罰金四百萬元、二百萬元。陳致中因有偽證罪已判決定讞無法緩刑,黃睿靚可易科罰金。
珍兄吳景茂、陳俊英夫婦,判刑三年緩刑二年,但因自白獲判免刑。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判刑八年、褫奪公權六年,不法所得沒收。其他金控業者,除了元大馬維建判刑八年、緩刑二年、罰金三十萬;前元大證券董事杜麗萍判刑三月、緩刑二年、罰金二十萬元之外,其餘十二名被告,包括扁女陳幸妤等人,均維持無罪判決,因受速審法限制,可望解套。
特偵組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以陳水扁、吳淑珍利用金控併購案,向國泰、元大兩家金控索賄六億餘元,起訴扁珍貪汙;國泰世華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馬家及扁家子女陳幸妤、陳致中、黃睿靚夫婦,被檢察官認為協助扁家隱匿貪汙所得,遭依洗錢罪起訴。
去年十一月一審宣判,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金融合併案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權限,且難以認定國泰、元大交付扁家款項時,有賄求之意,判扁、珍及所有被告無罪。
高院審判長張傳栗認為,憲法經過七次修改,總統職權實質擴大,對金控業有影響力,這是無罪改判有罪的主因。合議庭指這已是法界實務目前普遍認定的見解,如採列舉,等於放任收錢沒事。
判決書批評陳水扁擔任兩任總統,卻以權換錢,將總統職務上的行為作為牟利工具,換取財團金錢之支付,納入私囊,敗壞官箴,背棄民意,莫此為甚。判決更痛批,吳淑珍原應以其身為第一夫人身分,襄助總統從事各項社福及民間活動,卻與企業主私相往來,操弄權勢,收受企業給款,紅頂商人爭相捐輸,總統官邸宛如金融交易中心,政風敗壞,其來有自。
陳水扁聆聽完判決後難掩失望,其律師鄭文龍說,陳水扁認為二審遭政治干預,感嘆司法被政治力操弄。
法界人士指出,由於舊法有期徒刑合併執行上限是二十年,陳水扁已因龍潭案等被判刑十七年六月定讞服刑中。國務費案更一審今年八月則被認定不構成貪汙,只依洗錢、偽造文書判刑二年八月,全案仍在上訴;刑法雖於民國九十四年修正,將合併執行刑提高為三十年,但陳水扁被指控的犯罪時間都在修法之前,只要不被判無期徒刑定讞,即使各案都判有罪定讞,合併刑期也不會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