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質物乃泛指由生物產生的有機物質,包括農、林業廢棄物、畜牧廢水(豬隻糞尿)及家庭汙泥(汙水處理廠),若將此類生質物進行能源轉換,則可產生生質能源。此種能量與太陽能一樣,具有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特性;生質能源具「碳中和」特性是一種兼顧環保,並可永續經營的能量來源,因此近年來全世界各地都在推廣與發展生質能源工業。
生質氣體生產技術可分為:厭氧消化、氣化與熱解技術,其中以厭氧消化處理技術產生沼氣(甲烷)較為成熟。物料來源包括:廚餘、水肥、養豬廢水汙泥及下水道汙泥等四類有機廢棄物。以德國、法國、丹麥與日本等國為例,將都市下水道汙泥、庭院修剪之樹葉、廚餘及食品廢棄物等送入厭氧消化處理廠進行共消化處理;盧森堡則著重於農業廢棄物利用,政府與地方農場合作,將農業廢棄物經厭氧消化後產生之電力提供農場使用,多餘之熱能供學校機關等使用。總而言之,以厭氧消化處理設施控制,進行各類有機物共消化處理較為有利,且分攤處理成本可較低,於技術與操作上具有相當的可行性。
目前台灣農業廢棄物、廚餘、水肥、下水道汙泥及養豬汙泥等,均屬生質能源之物料,但卻未妥適有效利用。據統計國內農業有機質廢棄物、工業有機質廢棄物與有機質廢水(含纖維質、澱粉或糖)總量可觀,每年約有八百萬噸產生量,若國內能妥善加以蒐集利用,利用厭氧消化技術產生沼氣技術,可將此等有機質廢棄物與廢水資源化及能源化,對於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有實質效益。
對台灣而言,生質能源為一新的能源,在現行技術與制度下,其成本高於化石能源,不過隨著石油等初級能源之預期將逐漸耗盡、油價不穩定、化石燃料造成高度汙染、以及京都議定書生效等因素,生質能源的發展潛力愈來愈高。因此,現階段台灣應學習國外成功經驗,並與國外廠商建立合作機制,建置生質能源示範廠,以克服國內技術困境;同時制訂完善法規並提供經濟誘因,增加企業投入之意願。台灣土地有限資源不充裕,發展綠色能源除了降低進口能源的需求,也兼顧環境保護與資源再利用,及避免破壞環境生態。
為推廣農林及都市廢棄物之生質能源應用,邁向低碳社區,政府未來宜積極推動之策略如下:
一、擴大物料蒐集來源,進行有機廢棄物共消化。
二、開發低成本生質氣體應用技術,興建集中化生物廢氣消化能源回收廠,將多種有機物共消化,使各種廢水、廢棄物形成互補,提升產氣量回收能源,解決環保問題,並降低土地負擔。
三、設置整合統一專責管理單位,落實能資源整合鏈結。
四、回收有機廢棄物事涉經濟部工業局、能源局、環保署、農委會,事權分散整合不易,宜建立產業界能資源整合專責管理單位,負責管控各類有機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執行成效。
五、制定完善法規與提供經濟誘因,嚴格回收可再利用有機廢棄物。
六、制定強制規範,增加廚餘回收量,減少環境汙染;鼓勵持續開發低成本的生質氣體分離及應用技術,嚴格回收可再利用有機廢棄物。
七、建立國外廠商合作機制,建立技術平台與基礎架構。
八、配合國家生質能源發電設置目標容量,進行推廣。結合焚化廠轉型,共同設置新式中小型地區生質能源中心,降低集運成本,並與低碳社區施政相結合,統籌規畫地區生質能源發展方向。
九、設置生質能源示範廠,提升氣體品質與應用工程技術。
十、設立厭氧消化示範廠,擴大農林廢棄物或者都市生活垃圾等有機廢棄物蒐集;利用厭氧消化技術生成甲烷與生質氫氣,降低廢水汙染,提高生質能源供應量,並建立商業模式。
十一、加速推動生質能源產業,進行技術研發與應用研究。`
十二、建立技術平台與基礎架構,推廣再生資源如生質原料做為主要料源,不再依賴高汙染的化石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