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地空屋草太長 新北將開罰

 |201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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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新北訊】新北市政府提擬「新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若空地空屋有包括逾五十公分的雜草未刈除等髒亂、未妥善管理現象,將開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權人一千二百元至六萬元。

除了從市有空地空屋做起,重要聯外道路等示範區的私有空地空屋也列入優先目標。

為改善市內空地、空屋乏人管理,成為髒亂或登革熱等傳染病防疫死角,並提升景觀風貌、創造減碳環境,草案上周經法規會討論完成,預計月底前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送交市議會審查。若年底會期結束前完成立法,明年起上路。

新北市城鄉局說,草案明訂「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的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部分未利用的土地;「空屋」指荒廢、無人居住、被棄置,或尚未竣工且已申報停工的建築物。

自治條例明訂應刈除空地、空屋四周高逾五十公分的雜草,清除廢土及廢棄物,違者處罰一千二百元至六千元,得按次連續處罰。

非屬古蹟或歷史建築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應自行拆除或妥善維護;空地空屋不得有影響環境品質的行為或堆置妨礙公共安全、有礙觀瞻物品。

建築工程停工,應維護建物結構安全及工地環境衛生,不得阻礙騎樓地面及人行道暢通,建物外觀及必要的臨時工程不得影響市容。違者處罰一萬二千元至六萬元,得按次連罰。

空地空屋若發生傳染病或有發生之虞,應主動清除,違者依傳染防治法處罰。

城鄉局說,不少縣市都訂定空屋空地管理辦理或自治條例,採容積獎勵或減免地價稅等「獎勵」措施。

因相關縣市常有業主獲獎勵後卻未妥善運用管理,新北市決定不納入獎勵,而採取重罰;第一處分對象為使用人,若無使用人則處罰管理人或所有權人。

城鄉局說,未來將跨局處組成由城鄉局統籌的「勘查小組」,查報、列管市轄空地空屋。

除了優先納管市有空地空屋,重要景點、市區軸帶、聯外道路兩側及新北市門戶等範圍因屬示範區,區內私有空地空屋也列入優先目標,若發現髒亂現象會先勸導,不改善即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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