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參審 不符國情 宜再斟酌

雷成 |200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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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六年研議,司法院完成「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未來若獲得立法院審議通過,將成為影響我國現行司法審判制度的重要法律。

社會分工愈細,犯罪手法也不斷翻新,許多案件如醫療糾紛、國際貿易、金融或是專利商標等,除了法律外,在審理判決過程中,需要專業知識的判斷,這是一般法官無法辦到的,因此外國建立了「專家參與審判諮詢」的制度,其最大目的在實現「國民參審制」精神,由各行各業學有專精的人士,先經過一定的資格認定程序,遴選成為「參審官」,協助法官突破專業判斷的障礙,期能作出最公正的裁判。

司法院「專家參審」的立意雖然不錯,不過一旦成為法律落實於一審實務運作時,恐怕會有不少的問題待克服。首先將面臨的是,以我國國情,民眾擔任「參審官」的意願可能不會太高,畢竟司法審判總有勝敗,誰也不願意沒事找事,到法庭上當黑臉惹人厭。

其次,能有資格獲選為「參審官」的人,多半是收入頗高的專業人士,如醫師,會計師或建築師,這些人會自願永放棄賺取高報酬的時間,到法庭參審,除非對法律有高度興趣,否則這樣的「期待可能性」應該不高。

再者,法官是國家公務員,還受到終身職保障,平日人身安全更是獲得重視,但「參審官」只是民間人士,如何能要求來自民間的「參審官」,在面對重大刑案的窮凶惡極被告時,無懼地秉持道德良心和專業倫理,說出足以影響判決的意見?更嚴重的是,萬一「參審官」心術不正,而為不實的陳述,將會嚴重影響司法公正。

最後,「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設計為「當事人若選擇新制,因採一審結案,一審宣判後不能上訴二審,除非法院審理程序有瑕疵才可直接上訴三審」,似乎有剝奪被告的「審級利益」之嫌,令人質疑又是法院為了減輕審判事務負擔的自私作法。

筆者認為,在民眾對司法公正與訴訟品質還存疑慮,及對參與司法興趣缺缺下,就貿然實施「專家參審」,無疑是給已千瘡百孔、百廢待舉的司法體制再增加新麻煩,不見得是明智之舉。與其急著引進並不符合國情的訴訟制度,司法院何不如先檢討既有制度的缺失,等到有了「專家參審」的環境,再予以推動,否則眼花撩亂的訴訟新制,對重建司法威信恐怕是減分,而非加分。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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