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職滿一個月的新任財政部長,提出了幾項對現行租稅行政的改革願景,興革意見中不乏切中實弊者,但為降低逃稅誘因,調降綜所稅稅率的構想,恐得慎之再慎之。
首先,綜合所得稅的稅基來自薪資所得的比例,早已超過八成,稅收亦有超過六成係由薪資所得挹注,且有其難以逃漏的特性,因此,所謂的稅率調降措施,可預期的必然是取消最高稅率級距,而非調降所有稅率級距,或大幅調降最高級距,而微調中低級距,結果最大受益者都是金字塔頂端所得者,而非普及所有納稅人,也就是只減富人稅,受薪階級一個子兒都不少了。
因此,筆者期望降低最高稅率級距的措施,務必要搭配檢討縮減日趨浮濫的「分離課稅所得」範圍,如所得稅法規定的短期票券利息,暨日益風行的金融資產證券化等有價證券的利得,這些只有富有階級才可能有的收入,均應考慮併入綜合所得合併計稅,以維持所得稅累進課稅、量能課稅的精神,並簡化稅政。
其次,亦應對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中捐贈費用的認列嚴謹查核。我國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中,最高所得分位申報戶使用列舉扣除額的戶數,早已超過百分之六十,而其中申報「捐贈」費用的比例亦居高不下,原因在於現行法令規定,捐贈給政府的金額並無限制,造成捐贈難以鑑價的靈骨塔、道路用地及未上市股票等實物的荒謬情事;另外,亦有捐贈予納稅人具主導權的財團法人,無異將金錢由左手轉右手,完全喪失其補充政府福利施政不足的意義,均應嚴加查核以杜流弊。
最後,請盡快修正軍教薪資所得免稅的法令吧。依現行規定年所得在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之和(約十二萬元)以下者,方可免除所得稅負擔,但一位僅領取最低工資、年所得約十八萬元者,已負繳納綜所稅的義務,可是享有中高所得的軍教人員,卻不需負擔分文稅負,違反社會公義莫此為甚。
倘分離課稅範圍不縮減,捐贈行為未嚴加查核,軍教薪資仍不需繳稅,則調降稅率級距所造成的稅收損失,勢必仍得由受薪者來彌補,所謂的「調降稅率」不啻是富人減稅、窮人買單,又演一齣「劫貧濟富」的爛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