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繳勞保費罰兩倍

 |201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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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修正案,增訂投保單位若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勞保、就保費用,而由被保險人(即員工)自行負擔者,將按應負擔保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同時,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費給被保險人。

此外,為加強勞保、就保費用查核,明定對雇主查核時,拒絕提供員工人數、薪資等資料,以及相關資料未保存五年等情形加重罰責,由目前的二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提高三倍為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日前長庚醫院與醫師爆發「僱傭關係」認定爭議,遭醫生檢舉原本應由醫院負擔的健保部分負擔費用,都轉嫁給醫生,十幾年來醫院少繳費用達數億元以上。

醫生還檢舉醫院連勞保費及就保費,應由雇主部分負擔的七成費用,也是全向醫生扣款。事曝光後,社會嘩然,但勞委會表示,由於沒有相關罰則,無法可罰。因此勞委會提案修法,杜絕雇主鑽法律漏洞規避責任,保障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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