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委黃淑英昨天指出,保全員被排除在勞基法對一般勞工工時的規定之外,使得部分保全員每個月含加班的工時,竟超過三百六十小時,遠超過「工作過重」標準的二百七十六小時。對此,勞委會官員直言,這樣的工時「太超過」,立委則要求將保全員自勞基法八十四之一條的適用對象刪除。
黃淑英表示,勞基法保障一般勞工正常工時每月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四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總工時共計二百三十小時,但某家保全公司規定保全員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三百一十二小時,加班時數四十八小時,總計每月工時高達三百六十小時,已對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黃淑英指出,依據勞委會日前修訂過勞死及「長期工作過重」認定標準換算,勞工一個月工時如果超過二百七十六小時,或平均五個月、每月工時達二百五十六小時,就算是工作過重。
勞基法規定,保全員適用第八十四之一條規定授予各地方勞工局核定保全員工作時數的權限,黃淑英表示,各地標準不一,台北市勞工局認定違法的工作時數,高雄市勞工局卻核定合法,非常荒謬。她主張,保全員不應適用此法條,應回歸勞基法保障一般勞工正常工時的規定,可由勞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與例假、休假的範圍。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科長黃維琛表示,地方政府有些做法確實太超過,勞委會會要求各地方政府將清查已查核的是否都符合比例原則,近期內召集各地方政府開會研商,重新檢討核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