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宗教法 意見分歧

 |201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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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利用宗教名義騙財騙色,未來可能處罰會更重。立委潘維剛提案制訂《宗教法》草案,已通過連署,將留待此會期內政委員會審議。草案明定宗教人士偽造文書或詐欺、性侵者,都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必要時可解散其宗教。

此案提案立委潘維剛表示,民國十八年制定公布的「監督寺廟條例」,僅以寺廟作為監督對象,與現實脫節,希望藉訂宗教法讓宗教團體法制化,避免宗教淪為犯罪工具。

潘維剛表示,宗教法草案兼顧「政教分離」及「宗教自由」,明確規範宗教團體定義,並將宗教捐獻與勸募納入管理。同時,規定內政部應設宗教團體審議委員會外,也明定國家不得基於政治目的而利用宗教或指定特定宗教為國教。

不過,立委對「宗教是否入法」意見分歧,認為宗教自有規範,呂學樟說,針對利用宗教歛財、騙色、從事犯罪行為,應考量從刑法入法,加重刑責,而非從宗教入法。有人私下表示,議題敏感,能不碰就不碰。部分宗教學者也表示,制訂宗教法,仍難以遏阻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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