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行政訴訟權 全面解禁

 |20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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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通過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認為沒有必要限制大學生的訴訟權,未來大學生或研究生若不滿學校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例如張貼海報、考試成績、加退選課程等,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法院主持公道。

本案源起於台大財金研究所研究生蔡耀宇,九十五年間向校方申請在公告欄張貼「挺扁海報」,被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不准張貼。蔡耀宇經過校內申訴、訴願不受理及行政訴訟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確定,改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及訴訟權,人民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這項救濟權利,不得僅因學生身分而予以剝奪。但大法官也強調,法院在作判決時,應本於大學自治的精神,對學校的專業判斷給予適度尊重。

至於中小學生是否也可全面開放,在大法官會議中引發爭執,最後暫不處理,留待以後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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