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NCC違憲 剝奪政院人事權

 |200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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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做出部分違憲解釋,指出NCC委員由立法院政黨比例選任剝奪行政院人事決定權,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違憲部分最遲應在民國九十七年底失其效力。NCC主委蘇永欽認為大法官會議論證錯誤,至於九位委員去留問題,二十四日會給答案。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舉行,就行政院主張NCC組織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逾越立法院權限,嚴重破壞憲政體制,不符合憲法保障平等原則的疑義,做出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文,判定有關NCC組成的第四條條文違憲,至於第十六條有關覆審的規定,並無違憲之虞。

根據解釋文,NCC組織法第四條有關NCC委員由立法院政黨比例選任方式,違背NCC設計為獨立機關的建制目的,不符合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的意旨,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踰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界限,為憲法上責任政治原則所不許,並導致行政、立法兩權關係明顯失衡,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解釋文指出,NCC的建制應朝愈少政黨干預方向設計,相關規定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在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去效力。失去效力前,NCC所作決定,並不因經司法院宣告違憲而影響適法性,人員與業務的移撥,也不受影響。

對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判定NCC組織法部分違憲,但給予二年緩衝期,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認為「很奇怪」,要求蘇永欽立即率全體委員辭職,且行政院不應再編列NCC預算,以修法解決緩衝期的問題。

國民黨團表示,無法認同解釋文內容,為了持續捍衛新聞自由與促進電信產業發展,黨團不排除再聲請釋憲。

NCC自今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至本月初,共審議通過二千五百多件一般通訊傳播監理許可案處分案,與三十三件重大許可案,七件處分與裁決案,累計罰鍰達三百九十五萬元。

這段期間NCC處理的一些備受社會關注重大個案包括:東森S台、龍祥電影台換照重作處分案、中廣數位廣播籌設許可案、中廣及中視負責人變更案,決議中華電信MOD案需調整為「開放平台」,免除適用黨政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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