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項霸凌新定義 每周彙報2次

 |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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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教育部長吳清基昨天表示,「霸凌」重新定義,變為五要項;教育部也比照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學校每周一、四彙報,並聯合檢警調,共同打擊校園霸凌。

吳清基表示,「校園霸凌」的新定義為「具有欺負他人之行為」、「具有故意傷害之意圖」、「造成生理或心理上之傷害」、「兩造勢力(地位)不對等」、「其他經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討論後認定者」等五項。

吳清基說,學校把問題處理好,不會影響校譽;若不會通報,就是學校缺失,老師、行政人員隱匿二十四小時不通報,要受連帶處分。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表示,修改霸凌定義是要符合社會期待,讓防制霸凌處理更即時、有效;他還說,校園霸凌事件採從寬認定,對於疑似個案,一定積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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