擠車搭船扒竊 加重刑責

 |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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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增列「防扒條款」,在捷運車廂等人潮擁擠交通工具內行竊,將以加重竊盜罪論處,最多可罰十萬元。

現行刑法規定,在車站或埠頭犯竊盜罪,以加重竊盜罪論處;但在例如捷運車廂等交通工具內,只算普通竊盜罪。立委認為,現今社會偷竊頻傳,尤其在擁擠的捷運車廂內更易發生,春節等返鄉人潮,大眾交通工具使用需求高,應提高刑度嚇阻行竊。

法務部與司法院代表都認同立委提案,委員會初審通過,將加重竊盜罪成立場域,擴大到「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未來,在交通工具內行竊都算加重竊盜罪,最少關半年、不能輕判拘役或易科罰金,還可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現行規定,侵入住宅偷竊,白天屬普通竊盜罪,夜間才算加重竊盜罪

;初審也修正,只要侵入住宅內行竊,不分時段,一律以加重竊盜罪論處。

偷竊水溝蓋、水閘門等公共財物事件,嚴重威脅人民安全,立委也提案要求列為加重竊盜罪,並應賠償原物二十倍的金錢。不過,法務部次長陳守煌指出,類似行為也可能涉及其他法條,是否有必要增訂應再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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