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死認定職業病 大幅放寬

翁云真 |201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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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翁云真台北報導】日前南亞科技工程師疑似過勞死案例,經勞委會調查認定非過勞死,引發輿論抨擊;勞委會昨天宣布,即日起大幅放寬過勞死為職業病的認定基準,並把急慢性腦血管疾病以及心臟疾病納入認定基準,未來只要是因職業引發的急慢性疾病或工作負荷過重導致過勞死,都算職業病;此外,因工作負荷過大導致過勞死的舉證責任將由雇主承擔。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長傅還然指出,除現有規定的腦出血、腦梗塞、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外,新增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四項疾病;而針對以往職業病醫師常以心血管疾病本來就會猝死為理由,拒絕判定過勞死,他也強調,未來只要認定是工作造成心血管疾病提早猝發,無論急性或是慢性疾病所猝發的過勞死,一律認定是職業病。

傅還然強調,認定是否過勞死的標準細分三類,分別是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其中較具爭議的是短期工作過重,他表示,過去的標準是要求必須符合一天二十四小時持續工作,或是一周每天連續工作十六小時,新標準改為發病前至前一天之間有特別過重或過長時間工作,以及發病前一周內有常態性長時間工作,或是工作型態及工作負荷導致精神緊張,都符合職業病認定標準。

在長期工作過重項目,新的標準將加班時數縮短八小時,傅還然表示,例如一個月加班時數由超過一百個小時縮短為九十二小時,在發病前二至六個月內,每月加班時數由八十小時縮短為七十二小時;發病前一至六個月,加班時數超過四十五小時縮短為三十七小時。

此外,勞委會也大幅放寬過勞死為職業病認定基準,除了不再以加班時數為唯一認定標準之外,也將工作負荷量加入評量,傅還然說,有鑒於高科技業常以「責任制」為由,未保留員工出勤紀錄,因此新標準也明定,未來對於工作負荷、加班時數等認定舉證責任,改由雇主承擔,若是勞工一方提出超時工作,而雇主無法提出舉證否決,就一律採信勞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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