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翁云真台北報導】為保障勞工協商權,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勞委會修正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增訂裁決專章,資方若有打壓工會或拒絕協商情事,勞方可單方申請「裁決」,若資方確有不當阻撓,勞方可要求恢復原職原薪;資方如有異議,可循司法訴訟,但賦予勞方可在原職原薪情況下,與資方打官司。
勞委會勞資爭議科長羅忠政指出,以往勞資關係中,雇主常運用管理上的優勢,妨礙勞工團體或工會行使協商權,因此勞委會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時,新增裁決專章,對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新增「裁決」機制,提供勞資爭議處理另一個管道。
依據草案,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指的是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及團體協約法第六條,指雇主對因勞工加入或參與工會以及擔任工會幹部,有解僱、降調、減薪等情節,並且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等;團體協約法是指雇主有拒絕工會提出協商等情事。
羅忠政指出,勞資任何一方只要有上述情形,當事者均可向主管機關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主管機關必須在七天內召開裁決委員會,指派裁決委員進行調查,四十天內完成調查報告,送裁決委員會裁決;整體裁決程序約八十四至一百三十四天內完成。
裁決處分出爐後,若當事人沒有異議,則送當地法院審定後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同等效力。
這項新的勞資爭議機制將在明年五一勞動節與勞動三法修正案同時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