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研擬 金融機構自首減刑

 |201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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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金管會最近將提案討論金融機構「自首減刑」的規定,若金融機構發現員工發生舞弊事件,主動向主管機關報告,且有具體改善措施,金管會將視嚴重與否,給予「減刑」的待遇,甚至有機會完全不處罰。

現行規定,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等「防火牆」的機制,避免發生舞幣事件,如行員盜用客戶資金或挪用公款。過去類似事件,有些是因為客戶向銀行或主管機關申訴,有些是有人檢舉,也有銀行自行發現,並自動向金管會報告,銀行認為,照理應「自首無罪」,但仍被處分,罰金最高達一千萬元,金控老闆和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會面時,也為此提出建議。

金管會內部正在研究類似情形是否「從寬處理」,官員坦言,金融機構規模龐大,要求所有人完全不能犯錯,其實並不容易,但金融機構本身要有及時發現錯誤的能力,金從而強化規範,代表金融機構具有偵測舞弊的內控內稽。

官員指出,未依規定建立內控內稽,將處兩百萬到一千萬元,但自我發現疏失,應是內控內稽有發揮效果,因此,若不是「累犯」,「最低兩百萬元的處分,甚至可以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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