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幼童 建議至少判7年

 |201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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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台灣連續發生兩歲、三歲、六歲幼兒遭受性侵,卻因法官無法確認是否「違反其意願」,而對加害人輕判,造成民間強烈反彈,引起當局注意。針對幼童性侵「加重強制性交罪」適用爭議,司法院已發函法務部,建議修法對七歲以下幼童性侵的加害人,一律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不再論是否違反幼童的意願。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尊重司法院對修法的建議,法務部在修正刑法時將一併整體考慮。

最近三起性侵害宣判案,引起兒童保護團體與網友不滿,包括林姓男子性侵高雄縣六歲女童,一審法官判三年二月;吳姓男子性侵三歲女童,最高法院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為理由,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廖姓男子性侵兩歲女童,因女童記得的性侵時間與醫師判斷有出入,獲判無罪。

「已有二十七萬人連署淘汰恐龍法官!」,勵馨基金會執行紀惠容表示,我國民法對犯錯的未成年人都有保護措施,為何這些法官對兒童被害人竟毫無年齡行為概念?

因此繼家扶基金會要求加強法官實務案例訓練、司法判決採納專家評量、增修刑法,對性侵幼童者全面採取加重強制性交罪以外,勵馨基金會、司法改革基金會與網友發起的正義聯盟昨天也提出三大訴求:盡速通過法官法,建立法官評鑑制度,淘汰不適任法官;設置專家證人制度;協助受性侵兒創傷治療等。

司法院秘書長沈守敬昨天表示,現行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相關條文不夠周延,加上法官不能造法,只能針對具體個案適用法律,以致宣判與民眾法律情感出現落差,未來會加強法官的實務專業訓練,並加強醫師等專家鑑定人的在審判實務中意見採納的比重。

沈守敬說,司法院主管刑事訴訟法的程序法修正,有關刑法修正由法務部負責,該院已經發函法務部,針對幼童性侵案件,不論有無違反意願,一律以最輕本刑七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並加重其刑。

他表示,同時建請法務部,參酌民法對幼童無行為能力的立法概念,將幼童的年紀定義在七歲以下,如果社會或專家對年齡層界定仍有顧慮,可再提高,但須尊重法務部主管刑法的修正空間。

對於上述判決有無不妥?沈守敬說,對未確定個案不宜評論,但法院將有交互審查機制,審酌判決是否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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