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離家多年後意外過世,獨生子小王得知父親生前有賭博惡習,在處理父親殯葬事宜時,已有債主上門催款,經友人提醒可以辦理拋記繼承,避免後續麻煩上身。但是,在父子失聯多年狀況下,小王也想替父親討回生前借予他人之債權,一時間不知如何是好?
法律上對於老王遺產上的權利義務,雖不以小王有無做承受的意思表示為準,因老王死亡繼承就當然開始移轉給繼承人小王,所以債主理所當然上門催討「父債子償」,相形之下小王成為受不公平對待的弱勢,所以民法規定「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兩種制度,可供他救濟。
拋棄繼承,在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後,向法院表示否認他當然為繼承人的效力,也就是小王應該具狀向法院說他不要繼承被繼承人老王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小王若對於老王的財產和債務完全不想承受或債務大於財產時,可以在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並通知其他可以應為繼承之人。
限定繼承,在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後,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不足以還債時,不需要以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還有剩餘,則歸繼承人。但是,小王不確定老王遺留下來財產是否大於負債時,也不想「父債子償」的話,可以選擇「限定繼承」來主張並保障,可以在得為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主張,並開具老王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老王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呈報。
待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命老王的債權人,在一定時間內報明債權,而此時間內,小王可以不向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也可討回老王出借的債權。法院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及必要之證據後,經法院函准備查者,繼承的效果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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