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報告 38年戒嚴有瑕疵

 |20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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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自民國三十八年開始,台灣實施第三次全國戒嚴,長達三十八年,監察院昨天公布調查報告指出,戒嚴令沒有經過總統宣告,形式要件不完整,戒嚴時期的軍事審判存在瑕疵,因案被宣告沒收的人民財產,「恐須重新審酌」。

前立委謝聰敏等十多位政治犯,聯名向監察院提出陳訴,質疑台灣實施的戒嚴,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可否沒收人民財產。歷經一年調查,監察院昨天通過監委黃煌雄、劉興善、葉耀鵬所提調查報告。

監察院針對國史館、黨史館等進行文獻蒐集,諮詢學者後所提出的報告中指出,三十八年五月十九日由台灣省政府主席陳誠發布的台灣地區臨時戒嚴令,得到立法院追認;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發布的第三次全國戒嚴令,將台灣省納入全國戒嚴接戰地域時,代總統李宗仁已棄職出國,未經總統宣告,欠缺形式要件,形式效力產生疑義。

調查報告指出,如果未經總統宣告,導致宣布戒嚴因欠缺形式要件而失效,軍事審判機關的審判權就有瑕疵,依法宣告沒收財產,「恐須重新審酌」

;另外,審判機關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懲治叛亂條例規定沒收財產,「尚有斟酌餘地」。

劉興善表示,全國戒嚴令法律效力如何,監委不敢確定,但認為可能有瑕疵,監委調查報告並未加以評論,只是點出當時的事實,相關問題必須由大法官會議決定;若大法官做成法律上有瑕疵的解釋,當初判決的法律依據就會動搖,也會產生後續的救濟問題。

至於是否聲請釋憲,劉興善說,必須要由相關當事人主動,目前監院不宜也不可能就此問題提釋憲。葉耀鵬表示,雖然現在人事已非,後續補救也非監察院能做到,但歷史上發生的錯誤,還是應該誠實面對,相關當事人或其後代若以監察院的報告為依據提出釋憲,監察院不會干涉。

黃煌雄說,這份報告會不會發生牽一髮動全身的效果不敢預測,但這是第一次經由文獻資料還原歷史,馬總統將兩人權公約納入國內法,強調人權立國,戒嚴法定形式要件產生重大瑕疵,如何面對是當政者嚴肅課題,監察院會靜待相關機關答覆。

謝聰敏去年因政府以無效的戒嚴令侵害部分人士人身自由及財產權,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未予受理。他說,數十年來沒人敢質疑戒嚴令,監察院調查報告意義等同人類在月球上跨出的第一步;接下來將號召所有政治犯向法院提告,並再度要求大法官釋憲。

總統府發言人羅智強表示,總統府七月二十日已將行政院意見函復監察院,行政院意見認為當時台灣宣告戒嚴,並未違反法律程序,細節應由行政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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