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高堂堯台北報導】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內政部所研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事項部分修正條文(草案)」,未來在預售屋買賣時,將強制業者提供履約保證機制,方式共五種,以降低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所生的交易風險。
消保會法制組長邱惠美表示,本條文意在預防消費者繳付部分金額訂購預售屋,建商卻倒閉而索償無門的情形;據該條文,預售屋屬於預付型商品,在消費者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前,業者須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除可使用內政部核可的履約保證方式,建商還可採價金返還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或公會連帶保證等任何一種方式處理。
邱惠美指出,「價金」通常為頭期款,業者可與客戶協調雙方同意的保證方式。本次修法還訂有「驗收」條款,即買賣雙方驗收時若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限期完成修繕,買方有權保留總款額百分之五到複驗合格後支付。
消保會表示,本條款將由內政部公告,八個月後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