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妨礙哺乳 可罰3萬元

張雅雯 |20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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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雅雯台北報導】全台有心哺育母乳的媽媽,未來在公共場所的哺育權都將獲得保障。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未來若有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的哺育行為,將可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百貨公司與量販店等場所應設置哺乳室,近期將送院會三讀立法,最快下半年即可實施。

今年四月起台北市率先實施「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台灣母乳協會當時曾呼籲立院在本會期完成立法,讓全台的母乳媽媽都能在友善的環境安心哺乳,獲知初審順利通過,台乳協的媽媽們均雀躍不已。

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公共場所即使設有哺乳室,也不能限制婦女選擇在公共場所哺育的權利;另外,要求一定面積的政府機關、公營事業、交通場站、百貨公司以及量販店,在此法源下均應設置哺乳室並有明顯標示。

不少立委指出,世界衛生組織鼓勵哺育母乳到孩子兩歲大、甚至可以持續更久,遊樂場亦是常見親子出遊之處,也應設置哺乳室,滿足哺乳的需求。

立委的要求最後雖未寫入條文,但國民健康局局長邱淑媞承諾,會對遊樂場的法定名稱以及設置現況進行了解,未來將這類休憩場所列為優先公告範圍。

台乳協理事長林君怡表示,對於母乳媽媽來說,哺乳室的硬體條件只是其次,所處環境對哺育的支持態度更重要,立法保障哺育權,只能算完成階段性目標,因為多數女性中斷哺育母乳,主要來自職場的壓力,未來仍需要多加強職場端的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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