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關於最低稅負制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草案終於定案,預定今天送行政院會通過。企業最低稅負率取消緩衝機制,採一次到位,稅率為百分之十;個人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受到最低稅負制衝擊,近三成企業可能外移。
行政院與民進黨的黨政協商會報二十九日敲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草案。雖然經濟部強烈主張企業最低稅負率應從百分之七點五起算,到第三年才增為百分之十,但遭否決,企業最低稅負率採財政部提出的一次到位方式,意即實施首年的稅率即為百分之十。
對於企業界最關切的信賴保護原則,雙方同意維持原議,即在條例施行前取得主管機關核備函的企業,若於一年內動工、三年內完工,其所產生的五年免稅所得可不計入稅基。
在稅基部分,未來營利事業課稅所得將加計下列項目:一、促產條例、獎參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免稅所得;二、證券交易及期貨交易所得;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
個人加計下列項目:一、非現金之捐贈;二、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單,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三、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股票面額的差額;四、未上市股票及私募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等交易所得。
不適用最低稅負者包括: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計免稅所得後的所得額在兩百萬元以下的營業單位。所得淨額加計免稅所得及扣除額後之合計數在八百萬元以下之個人,也予以排除。
雖然財政部強調,最低稅負制可挹注國庫上千億元,但經濟部工業局研究,企業最低稅負稅率若為百分之十,可以靠自有現金融通最低稅負支出的企業僅百分之二十七點九,有高達百分之二十八點三企業將透過裁員、外移等因應最低稅負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