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入住飯店時,飯店櫃檯多會要求房客先以信用卡刷一次空白單留下卡號「過卡」。有律師資格的台北市消保官陳柏菁說,依法過卡資料只能供住宿請款,如有其他用途請款,需事先經消費者同意才行。否則,業者就有不當得利嫌疑。
許多飯店都有個不成文的規定,房客在登記住房時,會先請房客刷一次空白卡,留下卡號、房客姓名等記錄,等到退房時再結清完成消費。
陳柏菁說,一般這項過卡的消費範圍,應該僅限於當次住宿,以及用餐、喝飲料等「必要性支出」,這些都屬一般消費者意識可以理解的範圍。
如飯店業者要對房客加收衍生費用,如「清潔費」時,就需先獲得房客同意,才能使用先前刷空白卡時留下的授權碼。如業者不經消費者同意,就向信用卡發卡金融機構請款,很容易引起爭議。
陳柏菁說,信用卡公司授權碼或能證明身分的資料,不能隨便讓第三者使用,否則可能爭議不斷。有些民眾忘了繳電話費,電信公司會要求民眾電傳身分證影本,以重新申請一份電話費帳單。
為謹慎起見,陳柏菁建議民眾,在電傳的身分證影本前,最好寫上一行字:「本身分證影本,僅供申請電話費帳單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他說,任何其他類似的個人資料影本,都可援此模式處理,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