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昨日決定,放寬派遣業等定期契約工請領失業給付規定,定期契約屆滿而離職的勞工,再度就業如果在十四天內又自行離職,屬於「就業不確定」,視為非自願離職,只要未就業期間合計滿三十天,就可請領失業給付。
勞委會昨日指出,勞工因定期契約屆滿而離職,須「逾一個月未能就業」,才能以勞工是非自願離職,請領就業保險法的失業給付。
考量勞工再就業需要時間適應環境、了解狀況,因此勞委會表示,如果定期契約勞工在失業期間短暫再就業,但十四日內即自行離職,視同為就業不確定,這種情況勞委會仍認定為失業勞工,勞工再就業前後的失業時間,加計達三十日,就可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