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維納報導攝影】數位錄影機已侵蝕電視業的基石。根據Forrester研究公司的資料,二○○五年美國有一萬個家庭擁有數位錄影機,這個數字今年可望跳升到一千五百萬戶,明年增至三千萬戶,二○一○年則是四千兩百萬戶。供應各大有線電視公司機上盒的「科學亞特蘭大」公司報告說,他們出貨的機上盒有一半配備數位錄影機。
Forrester首席分析師約希.柏諾夫預測,受到數位錄影機影響,明年「電視廣告預算將大幅下滑」。他是初讀皇家飛利浦電子公司一個單位最近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的一種新型電視和數位錄影機專利申請書,油然生出此想。那項設計顯然威脅到觀眾在廣告時間快速轉台瀏覽其他頻道,或是看預錄節目時快轉跳過廣告的不可剝奪權利。
把專利申請書再看一遍,他發現提出申請的設計仍維護觀眾避開廣告的權利,但僅限於付費的人。不願付費的不得在廣告時間轉台。如果觀眾想繞過這個系統,先錄下節目,播放時跳過廣告,錄影機會偵出何時播出廣告,使快轉鍵在那段時間不能運作。
飛利浦的付費瀏覽頻道計畫也許是創舉,「我沒有太注意網路提供的電視劇集,但我為什麼要花錢買我可以用數位錄影機免費錄下來的節目?」約希.柏諾夫說。
杜克大學法律教授波伊爾說,電視台播節目時,知道只有小部分觀眾看廣告。他說,廣告客戶花錢買的只是「概率的選擇權」,觀眾沒有義務看每一個廣告。
最棘手的法律問題不是跳過廣告,而是更基本的問題:拷貝節目供個人使用的權利。一九七○年代卡帶式家用錄影機問世以來,我們安然無恙的拷貝有版權的電視節目,享受美國最高法院給予個人、非商業用途的「公平使用」豁免權。
法院只在「公平使用」不傷害版權作品的商業價值時,才維護「公平使用」權。這件案子若在今天判決,數位錄影機助長跳過廣告的不爭事實,會不會促使法院做成不同的判決?史丹福法學院教授保羅.古德斯坦說:「如果是針對免除責任的判決,除了跳過廣告率這一點以外,其他因素都相同,跳過廣告率是可能做出不同判決的有力事實。」
芝加哥大學法律教授藍道.皮克指出,如何付費隨意看電視是最重要,但仍無解的問題。他站在觀眾的立場說:「我希望其他人看廣告。但我們不能都不看。」